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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
财关税〔2023〕5号
发文日期:
2023-04-15
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税总货劳函〔2023〕12号
发文日期:
2023-02-13
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3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225:5088)“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日期:
2023-01-30
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多哥共和国等 1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号: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8号
发文日期:
2022-07-22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泊尔、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和中非共和国等1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税目为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附件中税率为0的税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发文日期:
2022-06-14
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发文日期:
2022-04-29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2A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税总货劳函〔2022〕20号
发文日期:
2022-02-21
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2022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了同步转版,结合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等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2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号:
财关税〔2021〕42号
发文日期:
2021-09-0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C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税总货劳函〔2021〕217号
发文日期:
2021-07-29
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25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发文日期:
2021-07-28
现就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本公告所附清单列示的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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