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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23-03-26
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发文日期:
2020-03-25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发文日期:
2019-06-0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
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18〕62号
发文日期:
2018-0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17]29号
发文日期:
2017-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17]33号
发文日期:
2017-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201613号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9-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决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16]1号
发文日期:
2016-01-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
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15]76号
发文日期:
2015-06-30
经研究,现就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发文日期:
2015-01-08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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