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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法规
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建〔2023〕58号
发文日期:
2023-04-07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2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25年”。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中的“(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综〔2023〕14号
发文日期:
2023-04-06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安排的意见,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43号)等规定,现就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10000018Z185010030001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发文日期:
2023-03-26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
文号:
财会〔2023〕4号
发文日期:
2023-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各计划单列市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各证监局,有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文号:
人社部发〔2023〕13号
发文日期:
2023-02-16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津贴补贴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以下简称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制度内容包括津贴补贴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调整津贴补贴设置,除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
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06
各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三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形成了《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 政 部
文号:
财会〔2023〕1号
发文日期:
2023-01-12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规范》精神,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全面理解《规范》内容,准确把握《规范》提出的要求,将有关要求落实到具体会计工作中,使其成为广大会计人员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应当推动高校财会类专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规范》要求有机融入教学内容;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 政 部
文号:
财会〔2022〕31号
发文日期:
2022-11-30
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
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库〔2022〕41号
发文日期:
2022-11-18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资〔2022〕124号
发文日期:
2022-10-25
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21〕5号)等法规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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