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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教育部
文号:
财教〔2022〕190号
发文日期:
2022-10-19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为了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4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文号:
建办质电〔2022〕46号
发文日期:
2022-09-30
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发文日期:
2022-09-28
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2022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京人社发〔2022〕14号
发文日期:
2022-09-05
保证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2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1082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其中,2022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二、关于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证本市2022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1082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3部门
文号:
发改财金〔2022〕1356号
发文日期:
2022-08-29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政策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
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科技部
文号:
财教〔2022〕166号
发文日期:
2022-07-19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教育部
文号:
财教〔2022〕159号
发文日期:
2022-07-14
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体育总局
文号:
财教〔2022〕163号
发文日期:
2022-06-30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我们对《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广电总局
文号:
财教〔2022〕161号
发文日期:
2022-06-30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特点,我们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印发你们
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文号:
财教〔2022〕162号
发文日期:
2022-06-3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规范文物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我们对《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印发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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