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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津政规〔2023〕2号
发文日期:
2023-03-31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31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关于印发《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号:
津财社〔2023〕6号
发文日期:
2023-03-22
区财政局、退役军人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关于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10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发文日期:
2022-12-01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申报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
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8号
发文日期:
2022-11-30
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继续顺利实施,现将《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号:
2022年第6号
发文日期:
2022-09-16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按15%执行。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2年3月社会保险经办时间的通知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23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部署,我市对2022年3月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缴费及待遇申报等业务办理期限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核定与申报缴费时间安排 核定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3月8日12时。 申报缴费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3月8日16时。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财政局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发文日期:
2022-02-18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21
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天津市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2022年1月份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月份税费(各项社保费除外)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月25日。 二、请各单位积极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通过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21〕24号
发文日期:
2021-11-1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930元和20331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93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93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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