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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指引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1
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指引
关于江西省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文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发文日期:
2023-04-10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
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文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14号
发文日期:
2023-04-10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1.江西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2.江西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
2023年新出台及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办税指南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6
2023年新出台及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4
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折不扣执行延续和优化的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20条措施,确保各项税费政策及时落实落细、落准落稳,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积极助力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
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文号:
赣财税〔2023〕4号
发文日期:
2023-04-03
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现将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五年。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19号
发文日期:
2023-03-29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管辖范围及办公地址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日期:
2023-03-29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批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管辖范围及驻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辖范围调整 赣州市赣县区由原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管辖划转至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管辖;兴国县由原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管辖划转至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管辖。 二、驻地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驻地由瑞金市调整至赣县区。
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第6号
发文日期:
2023-03-27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第1号
发文日期:
2023-03-27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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